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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法规 /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

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

通政办发〔2017〕33号
2017-03-24
索引号:014207264/2017-8235分类:财政、金融、审计\税务;国土资源、能源\土地 通知
发布机构: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:通政办发〔2017〕33号
成文日期:2017-03-18发布日期:2017-03-24有效性:2020-10-12废止
名称: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

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

各县(市)、区人民政府,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,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,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,市各委、办、局,市各直属单位:
根据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》(苏政办发〔2015〕124号)及《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南通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调整方案的批复》(苏财税〔2016〕53号)文件精神,现将我市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通知如下:
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分为五等:一、二、三、四、五等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年税额分别为每平方米16元、12元、8元、5元、3元;启东市、海门市、如皋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分为四等:一、二、三、四等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年税额分别为每平方米8元、5元、4元、2元;如东县、海安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分为三等:一、二、三等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年税额分别为每平方米6元、4元、2元。具体税额标准及土地等级范围见附件。
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。
附件:南通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表
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
2017年3月18日

通政办发[2017]033附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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