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
| 索引号: | 014207264/2017-8235 | 分类: | 财政、金融、审计\税务;国土资源、能源\土地 通知 | ||
| 发布机构: |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| 文号: | 通政办发〔2017〕33号 | ||
| 成文日期: | 2017-03-18 | 发布日期: | 2017-03-24 | 有效性: | 2020-10-12废止 |
| 名称: |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| ||||
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
各县(市)、区人民政府,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,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,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,市各委、办、局,市各直属单位:
根据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》(苏政办发〔2015〕124号)及《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南通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调整方案的批复》(苏财税〔2016〕53号)文件精神,现将我市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通知如下:
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分为五等:一、二、三、四、五等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年税额分别为每平方米16元、12元、8元、5元、3元;启东市、海门市、如皋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分为四等:一、二、三、四等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年税额分别为每平方米8元、5元、4元、2元;如东县、海安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分为三等:一、二、三等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年税额分别为每平方米6元、4元、2元。具体税额标准及土地等级范围见附件。
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。
附件:南通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表
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
2017年3月18日
通政办发[2017]033附件